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第6号令公布修订《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予以解读。
一、关于修订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烈士褒扬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强调要用心用情用力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为做好新时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近年来,烈士褒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不断完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指导思想、管理体系、内外部环境、任务目标等持续发展,全社会崇尚英烈、缅怀英烈、学习英烈、捍卫英烈的氛围更加浓厚。与此同时,面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新情况新要求,现行《办法》在分级管理、规划建设、队伍培养、宣传教育、组织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已无法满足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为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宣教阵地功能,需对2013年发布的现行《办法》进行修订。
二、关于修订原则
《办法》修订工作中,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上位法和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着力规范解决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建设修缮工作中的现实问题,为烈士纪念设施科学规划、有效管护、合理利用提供制度依据。
三、关于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新增19条,共计37条,分为总则、分级保护、规划建设、维护利用、组织管理、责任追究、附则等7章,更突出重点,便于各地执行。
(一)关于职能部门变更。根据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调整,将现行《办法》以民政部令形式公布修改为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形式公布。
(二)关于完善分级保护。针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难题,增加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护要求。明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级别申报方式、申报材料。根据近年来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发展实际,优化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条件,增加了“规模较大、基础设施完备、规划建设特色明显,具有全国性知名度和较强区域影响力的其他烈士纪念设施”的条款。
(三)关于规范新建改扩建流程。《办法》明确了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审批流程和申请材料。严格按照中央文件要求,对需经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项目明确报批程序,同时规定其他烈士纪念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并增加烈士纪念设施更名相关程序规定。
(四)关于丰富陈列展示和祭扫纪念。《办法》增加并着重强调烈士纪念设施改陈布展、审批机关、解说词审查制度以及网上展馆的建设要求。同时,结合祭扫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各地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祭扫接待服务保障工作要求,切实保护烈属权益,完善祭扫方式,做好祭扫组织服务工作。
(五)关于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中革命文物保护。《办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革命文物修缮、保存、维护工作,增加了烈士纪念设施内革命文物的保护管理要求,充分发挥设施内革命文物在宣传弘扬英烈精神中的不可替代作用。
(六)关于强化组织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责任,增加监督考核要求、英烈讲解员队伍建设等相关内容,提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扩大社会参与度,推动形成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合力。
(七)关于明确责任追究。《办法》强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提出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监督考核要求,细化了非法侵占或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等行为处罚情形,明确了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贯彻落实
退役军人事务部将通过会议部署、政策培训、宣传报道、典型引领、督查问效等多种方式,要求各地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结合实际抓好《办法》贯彻落实,大力提升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水平,切实用好红色资源,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弘扬英烈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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