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1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省军区政治工作局联合印发《河北省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1.《办法》出台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办法》出台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
2.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事关退役军人就业安置、待遇核定等切身利益,事关做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帮扶援助等具体工作,是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推进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需要。随着退役军人各项优惠政策的制定出台,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价值作用日益凸显,需要出台相关文件,对我省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工作进行规范化,明确档案交接程序、保管机构、管理的标准等,进一步提升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水平。
3.《办法》对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移交如何规定?
《办法》明确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由军队相关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区分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不同安置方式,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移交。其中,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安置的退役军官,以及作安排工作、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的退役军士的人事档案,由军队相关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按有关规定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进行集中移交;作安排工作安置的退役义务兵的人事档案,由军队相关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按规定向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移交;作自主就业、供养安置的退役军人的人事档案,由军队师、旅、团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按规定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移交;作退休安置的退役军人的人事档案,由军队师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按规定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移交。
4.《办法》实施后新移交我省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如何保管?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本《办法》实施后移交我省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按照分类归集、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不同安置方式确定相应管理机构。其中,对于转业军官、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复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役士兵的人事档案,分别由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单位和学校进行管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仅留存数字档案;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复员军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分散供养退役军人,以及灵活就业退役士兵和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视为放弃安置待遇退役士兵的人事档案,一般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委托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存放;退休和集中供养退役军人的人事档案,一般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委托所属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优抚医院存放管理。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复员军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灵活就业退役士兵和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视为放弃安置待遇退役士兵再就业时,可根据个人意愿和有关规定将纸质人事档案移交用人单位存放管理。
5.《办法》实施前存放在我省其他部门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如何转接?
对《办法》实施前存放在地方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授权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机构等单位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指导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会同原档案管理单位进行全面摸底造册,建立工作台账,制定转接计划,分批分步进行交接。考虑到此项工作的复杂性,各地可通过先行试点,再逐步推开的办法实施,原则上于2023年底前完成。对于存放在档案馆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由现管理单位继续管理。
6.《办法》实施前因特殊原因由退役军人本人保存的人事档案如何处理?
考虑到此项工作的特殊性,《办法》明确实行一事一批办法,按照个人自愿申请、县级审批的程序办理,并规范了具体流程。《办法》中提出此类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另册管理,对于退役军人根据审核交接后的人事档案提出相关待遇申请等事项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一事一审的原则,商军地有关部门对相应档案材料另行审核。
7.《办法》中对档案保管场所建设和档案数字化工作有何要求?
《办法》中提出负责保管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单位要按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等相关规定,加强档案保管场所建设,确保退役军人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安全。同时,为提高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水平,《办法》要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分类进行数字化工作。其中,转业军官、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复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役士兵人事档案数字化工作,在转交接收安置单位或相关学校前完成;作其他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数字化工作,在接收档案后6个月内完成。